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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学会二级组织管理条例
来源: | 作者:建筑学会 | 发布时间 :2025-12-09 | 23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精神,促进上海市建筑学会二级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国建筑学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上海市科协星级学会评估标准》《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建筑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各二级组织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总会章程、制度和规定,遵循总会宗旨,服从总会的管理和指导,在总会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二级组织要依据总会所明确的业务范围开展各类活动,并发挥各自的独特优势,服务于政府、社会与行业。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总会下设若干二级组织,包括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部等。二级组织根据总会分类、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组建设立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二级组织的分类:凡因学术分类研究需要设立的二级组织,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凡因科技人员分类管理需要设立的二级组织,一般为“分会”;凡因总会开展各项专类工作需要设立的二级组织,一般为“工作部”。

总会所属的二级组织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上海市建筑学会* * *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部)”, 并使用总会统一标识。二级组织的英文译名及缩写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总会所有的二级组织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二级组织接受总会的统一管理,并可获得依托单位的支持。二级组织需自觉遵守总会章程、制度和规定, 可以制定工作条例,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下设二级组织。

二级组织可设立秘书处(或指定联系人),并明确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方便工作联系。

第六条  二级组织的设立或撤销

二级组织设立或撤销,必须经总会理事长会议审核,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上海市科协、上海市社团局备案。

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 应具有明确的学术研究领域和目标,发展会员的能力,建立联系的团体会员数量达到 30 家,个人会员数量达到 100 人;并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技人员队伍以及若干学科带头人和专业领军人物牵头。新设分会、专业委员会,必须由不少于来自 3 个会员单位的 5 名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联名向总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成立背景及必要性、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任务、宗旨和目的、发起人名单及发起单位意见等。

设立工作委员会,应符合总会各类专项工作开展的需要,并由热心学会工作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牵头。新设工作委员会由总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在提交总会理事长会议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二级组织依托单位

二级组织一般可选择依托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好发展基础、热心支持总会工作、并能承担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托单位应具备为二级组织在人力、物力、财力及办公场所等各方面提供支持的意愿和能力。

总会对二级组织的依托单位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二级组织的依托单位实行竞争制,原则上要求是主任或秘书长所在的单位。总会在确定了二级组织的依托单位后,需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期限一般为四年(与总会届期相同)。委托期满后,总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依托单位或继续委托原依托单位。

第八条  二级组织的组成

二级组织的委员人数,一般按相关会员(包括团体会员)5%-8%的比例组成,其中同一个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 3 人。二级组织设一位主任委员(或会长),若干副主任委员(或副会长),但原则上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委员数量的 30%;另外,二级组织设一位秘书长及二至三位副秘书长。

二级组织委员应为总会会员,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社会影响力,须在相关学科、地域、行业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委员单位应是从事建筑行业的相关单位且是总会会员单位,应履行会员及会员单位职责,完成年度注册。

二级组织的主任委员(或会长),由总会理事长会议推荐,并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二级组织的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由总会理事长

会议审议批准后任命;二级组织若因工作需要,可设若干顾问,顾问人数不计入总人数之内。

在二级组织中,50岁以下的成员不应少于1/5。二级组织主任、副主任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在二级组织换届时,凡年满70周岁、参加二级组织会议次数不过半、已调离本市、难以承担实际工作的人员等, 一般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委员。

二级组织正副主任(或正副会长)不得兼任2个以上(不含2个)二级组织的领导职务。在其他社团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在本会二级组织担任主任(或会长)职务。凡新当选的二级组织正副主任(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填写由总会统一制定的“上海市建筑学会领导成员履历表”,并报总会存档备查。

第九条  二级组织换届

二级组织委员任期原则上为每届四年(与总会届期相同),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总会批准,延期换届最多不能超过半年。二级组织的换届改选工作,由当届主任(或会长)牵头成立筹备组,并按总会的相关规定实施。

按照民主办会原则,二级组织的委员换届,应坚持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的原则,新一届委员可由总会推荐 30%名额,每届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 30%。二级组织的主任委员(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仍可再任。

二级组织的主任委员(或会长)在换届大会召开前 2 个月,应向总会报送换届方案,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候选名额及分配方案、选举方式、更新比例、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等。换届大会召开前 1 个月,当届主任委员(或会长)须向总会专题汇报换届事宜,经总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级组织召开换届大会,须由当届主任(或会长)做换届工作报告并经大会审议。二级组织换届会议后30日内,须将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总会予以核准,随后上报上海市科协和社团局备案。

第十条   二级组织的委员及变更

二级组织委员(包括:个人及单位委员)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 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二级组织的重大决策,必须经2/3以上的委员表决(包括书面委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级组织的正副主任委员(或会长)、秘书长在届内需要变更或发生职位空缺时,原则上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提请总会审批,并协商推荐增补人选名单。二级组织正副主任委员(或会长)、秘书长的变更, 均须总会按照原正副主任委员(或会长)、秘书长的审批聘用程序办理。

二级组织在被合并或撤消时,要在总会和依托单位的指导下,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妥善处理相关的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  二级组织的委员(包括: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凡发生以下情况时,相关二级组织或总会秘书处应及时提请总会作出相应决策:

(1)二级组织的委员(包括: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因个人原因提出卸任申请,需由总会及时作出变更决定的;

(2)有连续一年不出席所在二级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各项活动的委员,需提请总会免除其任职的;

(3)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制度的委员,需由总会通过审议表决后予以除名的。

第十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二级组织,总会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免除任职人员职务、更换依托单位以及撤消相关二级组织等处置; 凡触犯法律的,总会将提请司法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业务开展与总会的发展目标不符的;

(2)不能按规定有效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的;

(3)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领域开展活动的;

(4)超越权限自行决策,或未经批准擅自对外签署协议和合同的;

(5)因各种原因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查处的;

(6)不能按总会有关制度执行的;

(7)任职人员不能尽到职责的;

(8)依托单位不能尽到委托协议所规定的相应职责的。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三条  二级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完成总会确定的学术研究目标、学术与技术交流、科普教育等工作; 二级组织应按照总会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动态、趋向, 组织开展各类学术研讨和科技交流活动;二级组织要勇于创新,致力于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促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四条  二级组织应主动承担在本专业领域开展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等工作;应主动承担编制专业、行业规范、标准、导则和编辑出版学术、科技书刊等方面的工作;二级组织还应定期向总会提供关于本学科的发展情况及学术活动信息等稿件。

第十五条  二级组织应积极关注国家经济建设及建筑科技事业的发展情况,积极研究政府、社会及行业的相关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从专业的视角积极建言献策,并通过总会秘书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参考资料。

二级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有条件的二级组织还可以组织开展相关的公益性展览、论坛和培训。

第十六条  二级组织应主动积极地协助总会发展新会员。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二级组织经费来源可以有以下途径:科技活动专项补助、依托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技术服务收入、 协助总会发展新会员的当年会费留成、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级组织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二级组织名义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违规涉企收费。开展业务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出资、谁收支”的原则进行,涉及分支机构的任何收入纳入总会财务统一管理。二级组织原则上不得购置固定资产,因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及相关用品等,一般在总会专设专业委员会(分会)台账,记录财务情况。

第十八条  活动管理

二级组织应根据总会的要求,并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二级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应统一纳入总会年度活动计划之中,可由总会统筹协调。凡由二级组织举办的各项重要活动, 一般应事先报告总会并邀请总会领导共同参与。

二级组织组织的学术活动,在年初将本年度计划报学会,二级组织以总会名义主办、支持等形式开展的活动, 事先经总会批准。活动正式举办前将活动方案和申请表等报总会,活动结束后提供备档材料。

二级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应服务好学会会员,总会派员出席并支持会议开展。

二级组织在举办活动、印发文件以及对外宣传时, 要统一使用总会的名称和会徽。二级组织的网站须与总会网站进行链接, 凡对外使用微信号、APP 等发布信息,必须统一使用“上海市建筑学会****”的名称和总会的标识。

二级组织涉外工作,实行总会统一领导。二级组织原则上不能直接加入国际组织,拟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需报总会审核批准。二级组织举行的任何涉外活动必须事先报总会批准。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

根据民政部等部门的规定要求,二级组织的财务工作原则上由总会统一管理,二级组织不得设置独立的财务账户,但可在总会帐户中设立独立台账。

二级组织因提供专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财务制度统一转入总会的银行账户。二级组织的财务收支按总会财务规定办理, 费用支出必须有明确的审批制度和使用记录等。

依据总会财务管理办法,二级组织在换届或者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向总会提供任期内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审计和总会理事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二级组织公章管理

按照管理要求,新设立的二级组织不再单独刻制公章,均统一使用总会公章;在此之前已刻印公章的二级组织,可以继续使用该公章,也可以向总会申请使用总会公章。

有依托单位的二级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人事管理工作等, 由依托单位负责;无依托单位的二级组织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由总会负责。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总会每年年初举行分支机构考核和工作交流会。

第二十二条 二级组织每年12月须向总会书面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总会依据年度工作成果、会员评价、社会评价等对二级组织进行年度考评并予以公布。(考评内容及各项指标,详见上海市建筑学会二级组织年度考评表。)

第二十三条  凡年度考评成绩优秀的二级组织,总会理事长会议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优秀二级组织”表彰。

第二十四条  凡考评不合格的二级组织,总会将酌情对二级组织主任委员进行约谈。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调整二级组织主任委员或试行主任委员轮值制度,该决定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条例经“2024年4月28日上海市建筑学会第十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会议通过日起实施。本条例解释、修改权归属上海市建筑学会。

第二十六条  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上海市建筑学会章程》的相关条款执行;凡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准。

 

 上海市建筑学会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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