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3月起,上海市建筑学会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学会希望通过与国浩的合作,使学会能有一个著名律师事务所为学会和学会会员提供专业、及时、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国浩律师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是国内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约260多名,在国内外三十二地设有执业机构。通过学会国浩可以提供1.普及法律热点方面知识;2.法律问题咨询;3.承接个案办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在目前抗疫复工复产特殊阶段,针对建筑行业的一些敏感和典型的现象和问题,国浩特特准备了《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起的工期变化与费用补偿》供会员参考。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席卷大地。此期间正值春节假期,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高传染性,国务院和部分地方政府发文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延缓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防止因人口流动和人口聚集引发疾病传染。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如上海市住建委)直接发文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或新开工,也有很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复工时间另行通知。由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仍处于增加状态,故2月9日前复工难度很大。此次疫情导致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已成定局,故笔者从工程承包商的视角探讨此次疫情引起的工程项目工期变化和费用索赔。
疫情造成工程项目不能复工的原因基本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根据疫情情况发布的禁止复工命令;二是虽然地方政府没有直接规定施工项目禁止复工,但是由于疫情引起的原材料供应短缺或劳动力不足,造成项目无法施工。如果存在这两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疫情引发项目难以正常施工,工期将会发生顺延。
反之,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规定禁止复工生产,且疫情没有影响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的,则疫情不能导致工期顺延,承包商无权以疫情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延长。
另外,由于疫情期间与春节期间的放假停工时间恰好重叠,承包商还需要说明其应复工时间,实际复工时间与应复工时间的时间差,为停工时间。
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事由,《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施工合同一般将瘟疫约定不可抗力的事由之一。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1.1.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