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该如何履行?指导意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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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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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指导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全面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本市建筑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针对建筑业相关企业反映集中的问题,市住建委、市司法局制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指导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全面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本市建筑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针对建筑业相关企业反映集中的问题,市住建委、市司法局制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

答: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答:对于虽受疫情影响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履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受疫情影响,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部分免责或全部免责主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并要求延迟复工的行政措施。建设工程确因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进行合理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