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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发布
2010-1-4 9:29:04    来源:东广新闻台

        本市《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今天(30号)发布。

        《实施意见》在税收、信贷政策上体现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首次和改善型购房。此前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个人,均能享受1%的税率;调整后必须是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个人,须凭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方能享受1%的税率。调整前规定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调整后将转让年限由2年恢复到5年。恢复收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

        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除了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还明确将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在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同时,更加严格二套房信贷管理,严格二套房认定标准。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调整前可比照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7折贷款利率和最低首付20%的优惠政策;调整后必须符合购房前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条件,并须提供有效证明,才能享受贷款利率和最低首付比例的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还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强调全面推进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近日某媒体报道:“上海希望到2012年前,建设60万套经适房,由于各方面利益协调,最终敲下30万套的数据。”市房管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信息有误。本市到2012年建设2000万平方米、约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从未变化过。至于建设60万套的说法,可能是把正在研究的建设30万套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工作混为一谈了。为了加快本市旧区改造,本市加大了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的建设力度,包括去年起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内,计划到2012年建设30万套,约2000多万平方米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

        近期政策轨迹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中提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温家宝总理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增加供给”、“抑制投机”、“加强监管”、“推进保障房建设”等四大举措,简称“国四条”。

        12月17日,财政部、国土部等五部委,《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

        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细则明确规定,“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转让,将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则将全额征收,并强调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

        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宣布对北京、上海、浙江等9个省区市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挂牌督办,以强化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全程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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